《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其中“拟出租车位、车库”是否包含可出租的人防车位?请相关部门答疑解惑,谢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咨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细节问题”问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并发布执行,如果你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江苏省人大法工委,人防车位问题请直接提供车位的详细地址直接咨询苏州市民防局。
2018-7-4 18: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