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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收取的投诉

2024-9-7 10:31:1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在2011年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市区乐桥公积金中心向担保公司交了7千多元担保费。现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不需要再缴纳担保费,咨询公积金中心说要提前还完才退,但是当年交没还完就不提。请问现在不收担保费,那当年收是不是属于乱收费?当年收有文件依据吗?文件合法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szdxxyy 网友,您好! 对于在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之前发放的贷款,已经与收取担保费的担保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应按住建部原政策执行。根据合同履约规则和担保合同约定,在借款人的贷款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仍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经与担保公司了解,如您提前还清贷款,担保公司会按照一定比例将您剩余年限的担保费退回给您。敬请您谅解! 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是根据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规定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2000年10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房改办关于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0〕80号)发布执行。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担保公司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因工伤、意外事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抵押物毁损或家庭生活特困等情况导致还款困难时,担保公司将为借款人提供切实的还款保障。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关心与支持。
2017-7-12 1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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