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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湖嘉苑新物业公司欺骗业主

2024-8-30 15:58:4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物价局:我是石湖嘉苑业主,原物业公司华新国际对空置房一直按打七折收费,今年上半年因合同到期更换了物业公司,新物业公司对空置房收费不打折,这个是重大变更,应该在选新物业公司前就告知全体业主,这样的重大变更作为业主有知情权,事先不告知,我只能理解为欺骗,我相信全体空置房业主也一定有被欺骗感觉,所以要求重新投票选物业公司,上次的投票有严重欺骗。请问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可以要求重新投票选择物业公司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对于物业费打折问题,根据苏价规字[2014]4号《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十六条之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提出重选物业公司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对于物业费打折问题,根据苏价规字[2014]4号《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十六条之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提出重选物业公司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2018-7-18 11: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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