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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职业打假人

2024-8-28 2:56:3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议职业打假人 现代快报3月19日刊登<<职业打假人,在褒贬声中独行>> 文。文章说,,关于职业打假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争议由来已久。有人认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购物不是正常消费,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也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更多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仍然是消费者,而消费没有主观与非主观之分。有律师称,首先是产品有问题,才会有打假行为。有法律界专家指出,职业打假人由打假所获得的“好处”,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就源于“惩罚性赔偿。”江苏省委党校副教授刘青说,“社会需要这样专业性的、持续不断与假货缠斗的行为。” 刘青认为,不断地挑战不法行为,这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一大促进。笔者认为,专业打假的社会效益是必须肯定的,分歧的焦点在于高额赔偿,即盈利性。笔者认为,只要有正向的社会效益,盈利是应有之利。如同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盈利都是应有之利。 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认为“职业打假人”将不用受"消法"保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众所周知,“职业打假人”在打假中有其积极作用,他们专业性强,认真度高,在社会打假中要强于消费者和志愿者,也强于职业监督者,有其特定的积极作用,为何要强制排除他们的“打假”呢?笔者不明。笔者认为,排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可减少"消恊"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但不利于“打假",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值得商榷,也请决策者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笔者大力支持用政府明确的合法途径打假,如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而打假人为获得惩罚性赔偿而“打假”,这是“异曲同工”的,且不要政府出钱。因此,“消法”不保护职业打假者值得商榷。期盼中国法制日益进步,期盼中国商品作假越来越少,让消费者更安全、更放心。苏州生
2017-3-19 18: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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