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去年我和一家公司谈好就职协议,并以offer的形式通知上班,在试用期以后,公司又以内部要求为由,要求重新签定一个涉及薪资的协议。本来不同意签的,公司以内部管理为由必须要签,协议后的工资比offer低,许多条款明显是有利于公司。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我要仲裁应该以哪一份为主?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所谓offer,我们通常称之为录用通知,系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offer中的部分内容,如薪酬、职位、聘期等,有可能会与劳动合同的内容有重叠之处,但就形式、内容、性质及效力而言,offer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若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其约定与offer的内容不同,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同一问题达成新的约定,且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高于offer。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发生这种情况,除了部分不良企业可能玩套路外,也有可能试用期内你的表现与面试时对你的评估相差较大,但还没到不予录用的程度,所以才会在薪资等方面进行重新约定。
从我个人角度看,如果试用人员表现不理想,宁可趁早解除合同,也不合适用这种方式勉强。
劳动合同里并没有约定的薪资,offer里说到平时2w,奖金6w,6w对应12个月的服务期,不满12月则根据相应的月份经考核后核算。新的协议里,把每月的降低了差不多一半,对年终奖也模糊处理了,同时要求在奖金发放时必须在职,若不在职就不享受奖金,况且我们的奖金都是到次年6月才发。个人觉得这种没有公平性的协议是不是不具有效应?
2018-7-9 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