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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如下情形时,第一时间医疗机构将如何处置?

2024-8-20 1:19:2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可依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017-8-8 1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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