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咨询有关二手房税费问题

2024-8-14 18:34:5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请问根据目前最新政策,购买个人第二套住房,该二手房已经满二年,但不是对方的唯一住宅,并且面积又大于144平米的,在契税和个税及营业税上是怎么收的?
市地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我们已看到您咨询的问题。个人二手住房转让,涉及以下税种:(一)转让方涉及: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2、增值税税额的7%(市区为7%,县、建制镇为5%)缴纳城建税;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准确完整凭证的,按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二)受让方涉及: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应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第五条规定的契税基本税率3%来缴纳契税。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房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您也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看我省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http://pub.jsds.gov.cn/col/col59965/index.html。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苏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018-4-5 19:01:17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