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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东社工委下属商业西区居委会

2024-8-14 15:05:0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群众意见书湖东社工委下属商业西区居委会:本人是南施街领汇广场业主现就贵单位于2018年9月3日发出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领汇商务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提出如下异议:一、该公示落款为领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组长黄**签名,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3日,经与筹备组业主成员确定,并无人在公示时收到通知,请问公示为何不通知筹备组业主成员,并告知大家转告广大业主及时查看,而是悄无声息地放进公告栏?二、关于10号候选人胡**,男,出生年月1973年7月,工作单位苏州昱景房地产。昱景房地产自2016年6月领汇广场项目交付以来,其所有提供的缴费发票金额合计¥1552910.83元,(其中¥105.97万元为业主于2018年8月再三沟通后于当月开出,且无法提供该发票对应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而根据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数据,截止2018年8月17日,领汇广场待售商品房面积合计21826.9㎡(1栋13207.20㎡,2栋42.29㎡,3栋8577.32㎡),合计应缴纳物业费及代收代缴费不低于¥540万元,实际缴费除了提供相对应的缴费发票以外,还应提交银行流水。该情况前期业主代表曾多次与贵单位沟通,在该地产商缴费情况存在如此巨大金额差异无法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明显不符合候选人资格,贵单位仍将其作为业主委员会合法候选人进行公示。(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是犯罪行为)三、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实际系家族企业,存在利益关系,需要避嫌,因为其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物业公司的责任。在地产实际缴费未明的情况下,绝对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综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10号候选人苏州昱景房地产胡**明显不符合规定,反对将其作为业主委员候选人。同时请贵单位出具其作为业主委员候选人合法性证明并提供书面说明文件,谢谢!
苏州工业园区领汇广场业主
附二:苏州昱景房地产截止2018年8月17日待售房源应缴费明细 楼号面积
(平米)物业费单价
(元/平米)交付时长
(月)合计应缴纳总额
(元)1栋13207.298.1725 2,697,588.98 2栋42.296.3525 6,713.54 3栋8577.327.6725 1,644,701.11 小计21826.9
4,349,003.63
楼号面积
(平米)代收代缴费单价
(元/平米)交付时长
(月)合计应缴纳总额
(元)1栋12181.232.3525 715,647.26 2栋42.29
25 - 3栋7177.051.925 340,909.88 小计
1,056,557.14 合计
5,405,560.77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经了解,第一,领汇广场尚有较多房产在开发商名下尚未出售,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开发商作为目前未售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利依法参与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工作,最终能否当选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第二,作为业主,除了享有权利,也应当履行义务,在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核时,开发商已提供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处出具的物业费缴纳情况说明。社工委已督促筹备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也已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巡查管理工作,提高服务品质。如有需要,您可直接向社区居委会(62960185)具体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湖东社工委
鉴于开发商拿不出有效的缴纳物业费发票,自己既是大业主又享受不交物业费的福利,里外还霸占着那么多车位,有群众纷纷表示,岂不是物业公司就是靠缴费傻白甜业主来养着的?
该单位在业主多次沟通反馈开发商缴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顾业主开发商多次沟通索要发票未果的客观情况,凭物业公司出具的一张不具法律效力的缴费证明强行判定开发商具备候选人资格,开发商提供不出发票的事实选择性不予鉴别,审核。恶意不作为!
是的,该单位在业主多次沟通反馈开发商缴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顾业主开发商多次沟通索要发票未果的客观情况,凭物业公司出具的一张不具法律效力的缴费证明强行判定开发商具备候选人资格,开发商提供不出发票的事实选择性不予鉴别,审核。 偏袒不合规定的开发商,恶意不作为,司马昭之心!望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自己证明自己缴纳了物业费,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原则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应该是一家。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依附于开发商的现象,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没有引人竞争机制的物业管理模式,会导致账目不公开,服务低下的后果。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应当通过招投标或者批准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2018-9-9 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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