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12月与目前所在的公司(外企)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外包合同,是与第三方签订的。2015年和2016年又分别进行了两次为期一年的续签。最新合同是到2017年12月结束。今年所在公司面临拆分重组等情况,表示年底到期可能不与我续签。人事那边看了我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表示合同到期提前通知我不续签即可,不用进行额外赔偿。我自己查阅了劳动法,是说公司不续签,协商一致的情况应当进行n+1的赔偿,即应该赔偿我4个月的工资。公司单方不续签,需要赔偿我2n。
想咨询下,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提前告知不续签的行为来规避我的赔偿?还是必须进行赔偿?还有,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如果需要赔偿我是应该追责外包的公司还是目前所在的公司?烦请告知。谢谢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外包公司负责..........
不续签,只有一个月吧,不是辞退。两样的
你是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由第三方负责,跟你服务的企业无关
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两个条款完全相反,请问您指的哪个是正确的
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什么意思啊,没看明白
你的合同跟第三方签订的,就是你的用人单位要继续对你负责,而你的用工单位确实(你现在上班的地方)不用赔偿,说白了,你的合同跟谁签的就找谁
2017-10-10 11: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