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今天(2017.12.14)下午15时许,送老婆到三香路附二院探望病人,在附二院门口停车,老婆下车后被交警拦下,告知,此路段为禁止短时及长时间停车路段,被扣3分及罚款100元。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执法行为是否欠妥?
在附二院大门西侧有一名警辅人员站在路边,大门东侧有一名交警及一名警辅站在路边,我将车靠边停在西侧警辅身边,打开双闪灯,并示意老婆下车,此阶段交警及两名警辅作不在意状,老婆下车后我准备驶离,打转向灯起步,此时交警举起了执法记录仪,并示意我靠边停车,并告知我在路口边有一块指示牌,此路段禁止短时及长时间停车
我有以下两点疑问
1.在驾驶员有明显停车意图的情况(减速,打开双闪,停车)下为何不进行驱离,而是等驾驶员完成交通违法行为后举起执法记录仪?
2.在禁止短时及长时间停车的路面(这里所指的就是附二院门口那一块)为什么不在那片区域写上禁止停车,而是在一个交通情况极其复杂的路口边上竖一块不起眼的交通警示牌?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您上述反映情况辖区交管部门进行了核实,三香路为严管道路,在进入三香路各个路口均设有醒目的禁令标志,辖区交管部门对您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前往医院的车辆可以选择附近的停车场,将车辆停好后去医院。
2017-12-14 16: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