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吴江区房地产管处在与住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其中有一条款本人有不同看法,即“使用期间的零星修缮用由乙方承担”,没有具体界定哪些项目属于零星?多少修理费用属于属于自修范围?自从房屋归公至今我一直租住公管房屋,从来没有要自己修理房屋的情况出现过,你租房给我,我交房租给你,你必须要给我一个有安全保障的居住环境,修房是房东的义务,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怎么可能会有租户自己修理的道理?你认为租金低,可以提租,肯请有关部门调查一下,这个条款有相关政策规定吗?如果没有就应该责成房管部门改正不合理的规定。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区住建局调查,近期房产管理处未签订过房屋租赁协议。关于你反映的零星修善问题,请携带租赁合同至房管处咨询。联系电话:63465800. 谢谢您的关注!
2017-8-14 15: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