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7月1日马上实行的江苏省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想问个问题,里面写了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不少于20天产假,那真针对20天产假,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制度规章制度用年休假冲抵这个流产假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正义~使者”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感谢您的关注。
“正义~使者”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感谢您的关注。
2018-6-28 18: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