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咨询了《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答复我说建议由苏州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权威解读。现在《常熟市居民房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刚刚出台,我们老百姓有很多地方不是很清楚,想咨询常熟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个问题,希望得到辅导和解读。
《常熟市居民房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法制办能不能针对这一条做一下适当的延伸解读。
另外比如富兴路百盛南区20幢有个车库目前正在改造,将要改造成餐饮店厨房,如果不考虑其他法律法规,仅仅根据《常熟市居民房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有没有哪条规定可以禁止他这种行为?没有的话是不是要等他先建完后再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sky4321“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综治办、琴川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1、《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2、《常熟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是指居住房屋或者车库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者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3、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禁止将车库出租用于居住、生产、经营。4、属地社区于5月28日对该处进行核查,该处是商住房,确实存在车库出租给餐饮店改造成厨房情况。琴川街道将对该处进行综合整治,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及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强制措施。谢谢。
哈哈,楼主,你不是说自己不是这个小区的吗?
“sky4321“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综治办、琴川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1、《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2、《常熟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是指居住房屋或者车库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者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3、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禁止将车库出租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4、属地社区于5月28日对该处进行核查,该处是商住房,确实存在车库出租给餐饮店改造成厨房情况。琴川街道将对该处进行综合整治,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及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强制措施。
谢谢。
2018-5-22 20: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