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下午18时25分,814路公交车驾驶员在陆慕实验小学站台有一名乘客带了电瓶车上车,因电瓶车电瓶属于违禁品,驾驶员拒绝其上车,并且给予对方充分解释,对方不肯下车后驾驶员报警,元和派出所出警后(警号046618)严重不作为,要求我们驾驶员把公交车开往元和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导致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营,妨碍了正常的乘车秩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全国公交行业安全形势严峻,公交车人为纵火及自燃自爆也时有发生,苏州市也正在创建公交都市,同时331隐患整治也在如火如荼进行中,老百姓平安出行也是市委市政府的对公交行业的明确要求,该民警(警号046618)业务知识差,官本位意识严重,本次事件本人认为执法程序错误,请上级公安机关予以调查。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经查,2018年9月19日18时11分我局元和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在澄和路澄和家园门口公交站台处“814路公交车苏e6g302司机报:有名乘客要带电瓶车上公交车,事主制止乘客上车,与乘客起纠纷”。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对当事双方身份进行核查登记,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经了解,当天乘客薛某携带一辆折叠电动车欲乘坐该814路公交车,司机王某以电瓶车属于违禁品为由拒绝其上车。薛某要求王某出示具体的规定方愿意配合,但王某无法提供,为此薛某坚持上车,而王某见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公交站台,并称“反正我是最后一班车了,开完我就下班了”。双方僵持约半个小时后报警。现场未发现双方有违法犯罪情节,乘客在与司机的纠纷过程中也没有拉扯、阻止司机开车的行为。后民警也再次询问司机王某是否能提供公司方关于违禁物品不能上车的具体规定,以便核查确认,王某表示无法提供。考虑到事发时段为晚高峰,公交车长期停放在站台将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协调,经工作,双方也达成了和解。相城区公安分局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怎么能携带电动自行车上公交车呢,电动自行车车身不小,携带上公交车后会占据车内不少空间。所以,这名乘客实在太自私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像这种自私的人就必须依法严惩!
这个辅警吧,你投诉了有用吗
按常理,就是应该让该乘客立即下车!或许现场警告处理!等待后续结果
感觉基层民警太缺乏法律常识了。
辅警或者民警做错了就不能投诉吗?
肯定又是临时工干的
这是一般民事纠纷吗,电瓶难道不是易燃易爆物品吗,驾驶员维护公共安全拒绝其上车有错吗,现在331大整治真正全市范围内大规模进行中,这名民警(警号046618)是业务知识差还是官本位主义作祟,而且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出警民警完全可以把那位乘客先劝导下车,公交车正常发完班次,如确有需要再让公交车驾驶员到派出所一起处理,现在的结果是妨碍了一车乘客的正常出行,导致公交班次无法正常运营,希望公安机关上级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调查处理,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
《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第五条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15公斤且总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乘车,超过的需另购全程票一张。
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在拥挤时,应当听从驾乘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总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的物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管制刀具。
……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您好!
什么叫“现场未发现双方有违法犯罪情节”?当事乘客薛某执意携带一辆可折叠的电动自行车搭乘公交车,以致与当事驾驶员王某发生纠纷,致使涉事公交车在半小时内无法正常营运,虽然涉事公交车是末班车,但是,也对该公交车的正常营运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就事论事,当事乘客薛某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乘客薛某的行为以扰乱公交车上的秩序之名义作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较为合适。
另外,由此事件让我联想起了发生在高铁列车内的霸座事件,即“霸座男”、“霸座女”和“霸座大妈”事件,事后,铁路公安机关均对当事霸座人员依法作出了二百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我觉得该治安管理处罚实在太轻,难以有震慑之效。理由及原因其实很简单,很少有人会把区区二百元放在眼里,毕竟与遭受盗窃案件、抢劫案件、诈骗案件的财产损失相比,这二百元又算什么呢?换言之,任何一起盗窃、抢劫、诈骗案件的财产损失数额都不止二百元,即便有损失数额低于二百元的,那也是极少数的,大部分的案件损失数额可都在二百以上,就这一点而言,处理过多起盗窃、抢劫、诈骗案件的公安机关民警应该比咱普通老百姓更加清楚,不是吗?既然这样,只对当事霸座人员依法作出二百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又有多少震慑之效呢?如有震慑之效,又岂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霸座事件?这其中难道与铁路公安机关对当事霸座人员作出的处罚偏轻毫无关系吗?所以,为了维护高铁列车内的正常秩序,保障每一位乘坐人员应有的合法权益,像这种霸占他人座位执意不愿配合让座的事件,在当场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就该对当事霸座人员依法作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只有这样,霸座人员受到了行政拘留处罚,对后人,即也有想霸占他人座位想法的人也会有一定的畏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或许也就不会发生这么多起的霸座事件了。说白了,处罚偏轻也有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以致某一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不是吗?
公交司机没有错,警察没有当场处理,就是不作为,和稀泥,这样的行为,要是我就把电池主人带回,公交司机可以直接走
民警应该当场处置,不应该带到所里,这说明民警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为什么是和解?对非要带电动车上公交车的乘客没有任何措施么
基本没有正面回答
也就是说,这个民警缺少业务知识,难道公交司机上班(开车营运)要带好公司的规章制度吗?你民警上路执勤也带好《执法手册》吗?
2018-9-20 10: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