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苏州户口唯一住房,如果房产出售后,暂时没有购房,户口如何处置?
1.派出所有集体户口可以放置吗?
2.或者是户口不迁走,还是挂在出售的房产上,这样是否会影响买房者户口迁入?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1、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将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
(一)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
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该房屋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现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二)现房屋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三)现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公告等。
2017-7-10 16: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