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在网上看到这么一则消息,有一名医生在电梯内因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吸烟,而发生老人猝死,劝烟医生被人民法院判赔1.5万元的事件。针对该事件,我有如下意见:
审判这起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1.5万元民事判决,可真是够荒唐的!据该事件所描述,分明是那位吸烟的老人固执己见,拒不听从那位医生的劝说,而不幸发生的这种悲剧,岂能将过错与责任完全归咎于那位医生之上,换言之,如果事发当时,那位老人能够服从那位医生的劝阻,不再电梯内吸烟,这种悲剧还会发生吗?会吗?再说了,电梯内密不透风,连一扇窗户都没有,在电梯内吸烟,又是否考虑过旁人的感受?难道要让身旁的人忍受二手烟的危害吗?那么做,完全是自私自利的人所为,难道涉事的那位老人就是这种人吗?
另外,作出这种荒唐的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这种判决后,是否考虑到所有可能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如按判决中的意思,今后还有多少人敢于劝阻在公共场所内吸烟的行为?一旦遇到如案件中的那位老人一样固执己见,拒不听从劝阻,事后,再来个什么意外猝死,劝阻吸烟的市民岂不是又要面临百口莫辩的地步了嘛,那样,劝阻他人不要吸烟岂不是要给自己惹祸上身嘛,到时,还能再劝吗?能吗?
综上,在此,借贵论坛这个平台,针对以上这起因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内吸烟,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一事,发表如上意见,希望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姑苏区人民法院、吴中区人民法院、虎丘区人民法院、相城区人民法院等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今后,如也接获类似民事诉讼案件,不要像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这样,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既然查明被告与案件中的吸烟者所产生的猝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判决承担什么补偿责任,以此来力挺被告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不要吸烟的正能量行为,弘扬正确的道德观念,同时,维护正常的公共场所秩序。
我言尽于此,特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以上意见建议,希望贵院能够在审判类似案件时,能够谨慎、仔细,作出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且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民事判决,切不可像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这样,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千万不可!万分感谢!谢谢!
http://news.cnhubei.com/xw/gn/201711/t4020348.shtml
对审判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上级法院上诉,也可直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直接向政法委申请复议
这一点我当然知道,而且,比您清楚,不过,我只是与该案件毫无关系的案外人,又岂有这些权利呢,只是希望咱苏州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民事案件时,不要再作出这种荒唐的判决了,社会风气伤不起啊。
网友,您好!司法审判活动是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础的高度理性化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同时排除自身以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与期望越来越高。由于对案件事实证据掌握程度、对法律规定理解程度不同,导致专业法官与普通民众对同一案件的认知可能会出现分歧偏差。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建议还是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苏州阳光便民服务员,您这些话固然没错,我也非常赞同,可是,这种判决一经作出,是否考虑过会在整个社会中造成怎样的影响吗?今后,还有人敢于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吗?还敢吗?就这一点,审判该案的法官同志可曾想过?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影响岂不是会更大,届时,岂不是得不偿失嘛,即维护了当事原告的合法权益,却失去了整个社会秩序,恐怕已经没有多少人敢于继续劝阻他人不要吸烟了,如果在劝阻的过程中,又遇到如该案中的那位老人一样固执己见的人,劝阻者岂不是同样得面临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嘛,不是补偿就是赔偿,其结果没有任何不同,都得掏钱了事,不是吗?
从该案中我总结出了一个说法:民事责任,当事一方有错的,承担的责任就是赔偿;没错的,承担的责任便是补偿。总之,不管是赔偿还是补偿,反正都得掏钱结案了事,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用一句话形容便是:换汤不换药,责任不管有无过错都得承担。
2017-11-4 14: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