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吴中区政府法制办
吴中区某镇政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该镇政府规定的宅基地政策有一项规定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有网友与村民多次反映该条政策违宪违法,但该镇政府却一直坚持认为该政策是合理的(但没敢说是合法),并拒不纠错,有网友向苏州市政府法制办求教咨询。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回复的意见是:“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请问,据此是否应有你们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启动核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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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苏州市)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的回复是:
您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还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认为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未曾向该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过书面审查建议的,可以向该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如你认为镇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处理。吴中区法制办
●报告吴中区政府法制办:木渎镇政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该镇政府规定的宅基地政策有一项规定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许多网友与木渎镇的村民多次反映该条政策规定违宪违法。但该镇政府却一直坚持认为该政策是合理的,并拒不认错纠错。现要求你们木渎镇政府的上级机关---吴中区政府法制办,立即启动核查处理程序,核查该条政策规定是否违宪违法,是否应予纠正。谢谢!
♦附:吴中区政府法制办的回复:
“您好!乡镇政府出台的政策违法的,上级机关可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如拒绝纠正的,上级机关可决定撤销或改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吴中区法制办”
你说文件,他也跟你说文件,就是不处理事情,东拉西扯。王顾左右而言他,最后么不了了之。唉~民不告官,乡规民约之一
关注吴中区法制办对网民、村民要求对木渎镇法规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回复!
国家那条法律、法规,上级政府那项政策,是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三、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四、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一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权益的方针、政策,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制定“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法律依据!这是问题的关键!
支持楼主,政府不该带头违法,不该只要求百姓守法。
期待吴中区政府法制办的专家们对吴中区某镇这一政策是否合法,作出专业的、符合国家法律的解释。
网友:
您好!如你认为镇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处理。
吴中区法制办
✔国办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省办文件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2009.04.12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制定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发现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办文件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五)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六)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改正的书面意见或者提请备案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监督机关的撤销决定或者书面改正意见书后,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自收到备案监督机关及其法制机构的决定或者书面改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监督机关及其法制机构。
制定机关拒不改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提请备案监督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必要时由备案监督机关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同级其他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三十七条不按照本规定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而由批准人签署发布的,出现规范性文件违法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经过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出现规范性文件违法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追究其法制机构的责任。
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备案监督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不按时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国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回复认为,应有木渎镇政府的上级政府--吴中区政府法制办核查处理!!!
请问吴中区政府法制办:怎样算书面提出申请?论坛发帖算不算?如果不算,请告知书面申请操作的正确途经。谢谢!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已明确,就是应该有你备案机关--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启动核查程序!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已明确,就是应该有你备案机关--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启动核查程序!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已民权,就是应该有你备案机关--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启动核查程序!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已明确,就是应该有你备案机关--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启动核查程序!
难道还要我向苏州市政府法制办求助,说吴中区政府法制办不按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回复的要求,该怎么办?
奇葩的回复,弯弯绕的回复,踢皮球的回复!就数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就“服”吴中区政府法制办!
吴中区政府法制办这个机构就是这么回复,公民对违宪、违法的错误政策纠错核查的意见的!
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国家宪法、法律明令禁止的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对公民要求对木渎镇违法政策启动“合法性审查”,强求申请人必须“实名制”,是无法无据的限制、压制公民提意见的霸道行为!
木渎镇的剥夺妇女权益,吴中区的压制公民意见的奇葩政策如出一辙。都是这些地方的领导,漠视国家宪法,藐视国家法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教科书式的典型案例。
这个应该是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导起草的文件:
附:苏府办〔2007〕227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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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上级行政机关对贯彻实施《规定》不力、出台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着力抓好《规定》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
(三)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首位的要求。合法性审核,不仅要审核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还要审核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立法原意。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实施规范化操作
……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既要符合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更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以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三)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落实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监督机关的备案审查责任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备案情况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内部法律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内部层级法律监督,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要注意总结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18-7-2 12: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