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士领机械制造(昆山)有限公司,在招工体检中,公司一位姓刘的人事,要求在昆山中医院,挂号查询乙肝两对半,而且还嘱咐不要跟医生说是入职用,没有乙肝两对半结果,不予入职,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请求处理。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指标”。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您发现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环节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保存证据,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转5号键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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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9 20: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