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独行客探路人 于 2017-2-17 12:20 编辑
在常熟市梅李镇赵市老街区上有一处老宅,老宅的户主杨某,早在2000年就到离老街区不远处又建起了一栋新楼房。老宅的用地性质是临时性用地,(详见证据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书)在临时用地的申请书上载明的申请理由由是:“因做小生意搭简易棚”,然而,事实上根本不是什么简易棚,而是砖瓦结构的平房,是永久性建筑物。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3款明确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一般不超过2年”,但这间砖瓦结构的平房的临时用地却能稳当当的使用至今,在长达17年里,竟无任何相关土地行政部门对这种超时限用地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请问,临时用地变成了长期用地,这是谁给的权利?期待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应及时作出回复,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建议私信或跟帖提供老宅具体地址,以便部门核实处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独行客探路人”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梅李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属实。现国土部门已发出违法违规用地及建新未拆旧的相关认定,并移送梅李镇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置。
感谢您的关注。
2017-2-17 12: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