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住建部门,您好:
在近日的投诉中,已将苏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的事项进行咨询投诉,并按贵部的建议已向吴中区发改部门咨询投诉,并收到反馈如下:
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收费问题收悉,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保利独墅西岸由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被投诉人保利物业表示,投诉人住宅属于花园洋房,容积率低于1.0,不属于新建普通住宅。至于投诉人住宅是否属于新建普通住宅建议详询住建部门。 此复。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发改局
因此,再次咨询投诉:1)投诉涉及住宅是否属于普通住宅?2)如果按规定该住宅属于非普,但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所购商品房为普通住宅,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交职能部门核实处办。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2)部分约定:“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乙方(购房人)接房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接房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全额承担,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不享受任何优惠折扣价格。”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该处界定为普通住宅,即“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少于24个月的按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时间,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对此,即存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空置房屋物业费打折事宜约定不一致。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因此,建议诉求人针对此事与物业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合同相关内容请见附件。
网友:
您好!经了解,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2)部分约定:“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乙方(购房人)接房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接房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全额承担,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不享受任何优惠折扣价格。”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该处界定为普通住宅,即“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少于24个月的按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时间,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对此,即存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空置房屋物业费打折事宜约定不一致。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因此,建议诉求人针对此事与物业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2018-12-14 13: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