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王某、孙某、姜某在株洲县南阳桥乡三望冲村袁家塘组所在地建房,征得了当地组、村、乡和国土部门同意后,于2012年上半年建成房屋,2012至2013年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证书。
2015年,因株洲市驾考中心项目搬迁至申诉人所建房屋附近,申诉人的房屋纳入了征拆范围。但是县政府征地拆迁指挥部只与其中一申诉人姜某的丈夫提及房屋拆迁征收一事,其丈夫只说了我做不了他们两户的主,应三户一起来商谈此事,但此后再也没有找我们谈此事了,于是县政府采用其他办法,以纪委监察公安部门牵头,成立专案工作组,从申诉人房屋宅基地证书的源头查起,经过半年多走访调查核实,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县政府发红头文件,以申诉人在申请建房和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作出了撤销申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株县政发文2015 8号)。
2016年2月,3户建房户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申诉人姜利华受县政府胁迫已撤诉),2016年8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株县政发(2015)8号《关于撤销南阳桥乡三望冲村袁家塘组孙伏良等3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判决株洲县政府文件违法无效,三户建房户获胜诉。
但是2016年10月,株县政府又下达“拟确认撤销三户土地使用证的行政执法告知书”,政府又想通过行政的处罚手段,想重新走程序撤销土地使用证。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对于法院的判决,行政部门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理由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行政行为。
这到底是法院的判决有效还是政府是行政处罚更厉害呢?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这个任何单位当然包括株洲县政府,株洲县政府如果不服 市 中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省高院,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株县政府比老百姓更懂法,也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时代在进步,建设法治强国,任何人不要任性的霸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人治是封建社会的余毒,法治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所向。
奉劝株县政府多一点法治,少一点任性,重树政府的公信。
据说株洲县政府,找茬子,销你的证,是惯用的伎俩,可能屡试不爽,但是终有一天,株洲县政府,这个可耻的,无赖,会碰上对手,会败得粉身碎骨,
霸王餐吃多了,是要挨打的
2016-10-25 13: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