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越湖名邸三期地下车位是否有产权?据悉开发商有官司缠身是否属实?目前情况下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或者非人防车位是否有出售的权利?出售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是否具有相关凭证?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非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公司所有,如无特殊约定非人防车位可由开发公司处分。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谢谢。吴中区住建局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因此,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没有出售的权利。关于非人防车位及其他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谢谢。吴中区人防办
地下车位没听说过有产权吧,关键是这个小区的地下车位什么价钱?
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非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公司所有,如无特殊约定非人防车位可由开发公司处分。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谢谢。
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因此,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没有出售的权利。关于非人防车位及其他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谢谢。
吴中区人防办
2018-1-20 16: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