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只是讨论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2024-5-23 16:29:1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单位领导,大家好,我有些事情想跟贵单位探讨下,只是探讨。我们单位从成立到如今,发生了太多的劳动纠纷,每一次仲裁,我们单位都是输,我们单位很郁闷,从自身角度加强了自身管理,但最近一个案子,我们输的非常冤枉,那就是贵单位以我单位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单位不能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首先,我想讲讲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整个条文里,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及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的效力问题,更不存在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无效的文字表述或是推导出这一结论的立法意图。我单位认为这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外,关于民主程序的标准,我单位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没能找到关于民主程序的标准规定,下面就讲讲我们单位的做法。我们单位在2016年底,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所有员工都在签到同意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另外,每一位员工都发了一份员工手册,并且每一位员工都在自己的员工手册的每一页签字按手印了,这是我们单位民主程序的过程。不知道哪个部门可以认定我们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在这里,其实我们单位是有几个疑问的。1、人员变动问题,比如,进行民主程序的时候,我们单位是10个人,但半年后,员工发展到100个人,那是不是要再进行一次民主程序?这个问题我单位没有查询到相关法律法规。2、人员到会问题,假设我单位只有10个人,都通知到位了,但开会那天,就到了2个人,那这2个人表决通过的员工手册是否对全体员工有效力?有没有规定必须当场多少比例以上人数?3、不通过问题,比如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定时,员工始终达不到一致意见,都不愿意签字,那这个员工手册是否有效力?4、签字问题,员工手册民主程序后,如何签字生效,是只签字,还是签字按手印,是用蓝笔签字还是黑笔签字,是用红色按手印还是蓝色按手印,等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5、记录问题,民主程序我们都是文字记录,国家也没有相关规定,是不是必须要录音录像?录像的话,是用胶片录像还是数码录像?以上是我单位关于员工手册的一点小看法,还请相关部门做权威解答。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 您好,你自述你们单位从成立至今发生的太多劳动纠纷仲裁都输,说明你们单位在自身管理等方面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建议你们单位在后续的经营管理中加以完善和改进。 针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针对你单位所涉的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中均会详细阐述裁决的依据和理由,并非主要以你单位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而认为你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违法;如你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及制定的民主程序,建议你单位可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之,规章制度的内容需合法,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3 01:16:23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