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工作,原本是有第二家公司帮我缴纳更换工作当月的社保。由于新公司财务人事疏忽,更换工作当月的社保并未缴纳,后由公司进行了补缴。在社保缴费明细上,可以看出补缴当月的缴纳单位和后续正常缴纳的单位是同一个公司。请问一下,这样对于落户的社保缴纳年限有影响吗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1、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2、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3]7号)规定:“申请迁移人在本区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商住房、一般住宅不得申请迁移。成套商品住房是指:成套住宅房。”3、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3]7号)的规定“《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涉及年限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连续年限。”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参保证明、户籍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目前吴江按照上述政策执行。社保以社保中心出具的清单为准。咨询者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保缴纳清单,公安机关根据社保清单上缴纳的年限进行审核,自咨询者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36个月连续未中断的,则符合购房落户的相关政策,至于是正常缴纳或者补缴,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之内。以上答复只基于咨询者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具体是否符合购房落户的相关政策,仍需咨询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由工作人员审核以后方能确认。谢谢您的关注!
2018-3-15 0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