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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农村宅基地建房归户结算问题

2024-5-12 8:17:3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公开发布了《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吴政规字(2014)4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抄告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吴证抄(2015)14号;2016年 11月14日印发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吴证抄(2015)14号,现就以上规定结合我家情况,有几个问题请给予解释:一、以上法规是否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经过备案审查?二、如果经过了备案审查,有以下问题:吴政规字(2014)4号宅基地分户中规定“已婚子女新分户时必须包括完整的家庭成员,(处非农户口外),父母以及其他长辈根据家庭协议和子女(含女婿、媳妇)合并申请,不得单独列户。”;吴政办[2016]136号补充通知规定:“分户时,未婚方应以父(母)为户主;如今后其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父母和已分户子女应归户结算。”这些规定的涵盖的时间为(1)、2015年1月1日之后分户后再迁出的;(2)2015年1月1日之前分户,2015年1月1日之后迁出的;(3)2015年1月1日之前分户、迁出的;(4)1999年《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分户、迁出的。这些情况是否都“不得单独列户”;“其父母和已分户子女应归户结算?如果都涵盖的话是否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附:《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1999年《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同父、母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也要和已经分户的兄弟归户结算?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第七条、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87年按当时农村习俗明确分户及房屋产权明确的(分户时房屋分别是1979年及五六十年代建造的祖屋,土地都是祖籍地),1988年户口经派出所正式分户,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2019年1月9日上午,国土资源局七都分局工作人员已和您进行联系,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告知。谢谢您的关注!
我希望将相关情况在此说明,对我的问题在此对于答复而不是和稀泥。我的问题不止关乎我一户的问题,而是关乎全吴江区农村建房审批的广大人民群众。所以这个也不应该由七都国土所答复,而应该由吴江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答复,以下是苏州市政府关于时限等问题的答复: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查看楼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4号经过了吴江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时附具了备案报告、制定说明、法律审核意见书,符合备案登记要求。有关该文件详细内容,可向制定机关咨询。这个文件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理应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解答。

2019-1-10 1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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