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苏州市佳鑫经贸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12.11早上八点半左右开电瓶车途径桐泾公园门口时摔倒不省人事,后经路人报警送往医院抢救(脑部严重摔伤)昏迷近20多天。报案人在提供证词时称:电瓶车与人有两三米远的距离,虽未看到事发经过,但是认为自己原因摔倒不可能是这样的事故现场。因是上班途中单位认同,上报工伤作工伤保险处理,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快递回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后与单位领导一起前往社保部门找有关办事人员,办事人员说:交通事故处理证据不足,所以不能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多处监控摄像机被树木遮挡看不到,所以不能判定是非本人原因。事后我们家属也多次走访,很明显是因为摄像角度存在死角,如今被说成是证据不足,事故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发生事故的过程也至今是个谜,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以给我们一个说法!不论怎样,交警部门无法拍摄到事情的真相,是否应该给我们一个道歉呢!事后是否有做改正,否则再次出现同样的悲剧还是老百姓承担!并且社保部门草率死板,不负责任,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不顾证人的证词和伤者的死活!!!监控摄像是摆设吗?就没有任何监管执法机构监督这些事关人命的部门吗?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是按照《工伤认定办法》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案件需要对申请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有关具体案情如有疑问,可前往体育场路4号(十梓街与五卅路交接口向北50米)1号楼1楼工伤保险处详细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7-14 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