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们好。我想咨询一下,地下停车位分几种?华美花园地下停车场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是否可以用于租凭和买卖?租凭政府有没有知道价格?谢谢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高新区住建局】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价服字[2014]85《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文件规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室内车位(库)汽车停放费50元/月,车位租金200元/月,露天车位125元/月,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100元/月,车位租金150元/月,临时停车收费5元/次(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连续停车不超过12小时为1次,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收)。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高新区发改局】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高新区住建局】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价服字[2014]85《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文件规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室内车位(库)汽车停放费50元/月,车位租金200元/月,露天车位125元/月,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100元/月,车位租金150元/月,临时停车收费5元/次(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连续停车不超过12小时为1次,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收)。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高新区发改局】
那么多法,只拿对开发商有利的,推卸监管责任,个人认为不妥。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内容,小区居民是否通过合法有效的路径查询到建设单位关于地下车位的结构设计图,如无,则为空话,民众更本无法及时监督和提出合理需求,两边的信息不对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有业主共有通道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官老爷们针对此的解读不是让开发商提供各个车位的确权手续或者车位物权证明,而是拿本着放空和国家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的一句谁投资、谁受益来敷衍....物权法,理应用于物权归属确认的法规,反而用规定来制约法,车位如有物权,为何没有产权证明,没有产权为何可以销售?转让方式只有赠予、出售和出租,谁又给了长期出租的口子给商人去钻法律的空子。
3、《人民防空法》关于地下车位的描述及相关解读也约定了,如果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经房地产买卖后其权属应转移至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使用、收益、处分。
4、《合同法》规定,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长期租赁.....视法不顾,20年后的官老爷退休了,新的问题出来了,又是大批的历史问题,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为什么要埋20年的雷,谁来排这个雷?
2018-1-10 12: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