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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员工公积金做调整

2024-4-23 6:42:0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员工公积金每年做相应调整。望有关部门积极调查并给予合理的处理措施。以下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开展苏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同时,结合本次调整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二)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9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8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五)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18年7月16日开始,到2018年9月30日完成。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sz爱哭的毛毛虫”网友,您好!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18年7月16日开始,到2018年9月30日完成。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2.虎丘分中心工作人员已与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经核实,单位将于8月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或搜索“苏州公积金”添加微信公众号。

2018-8-9 15: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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