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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市民你好:收悉你2018年5月7日反映的“昆清欠办[2013]1号文文件第七条是否适用”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一条: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该文件中还强调了需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故昆清欠办[2013]1号文内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条款仍适用。以上回复,希望能解决您提出的问题。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57363112。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企业信誉保证金属于国办发〔2016〕49号规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的那个范畴;请予以明确。昆山相关部门的办事窗口回复:“他们没有收到上级部门的其他文件,目前依然沿用【2013】1号文”。以下是
(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企业信誉保证金属于国办发〔2016〕49号规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的那个范畴;请昆山建设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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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市民你好:收悉你2018年5月17日反映的“企业信誉保证金属于国办发〔2016〕49号规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的哪一类范畴”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一条: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该文件中还强调了需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故昆清欠办[2013]1号文内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条款仍适用。2、根据企业信用考评等级,体现差别化管理,昆清欠办[2013]1号文第七条第2款明确:本市以外的施工企业进昆承揽工程,实行信誉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关于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昆清欠办〔2016〕1号)第三条对信誉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做了解释:本市以外的施工企业进昆承揽工程,实行信誉保证金(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基础部分)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差异部分)。信誉保证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基础部分,属于国办发〔2016〕49号规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上回复,希望能解决您提出的问题。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5736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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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6 16: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