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爱人都是市区公积金,都在正常缴纳。2016年买的房子,办理了纯商业贷款,当时就办理了公积金摊还。2017年11月由于个人原因主动申请办理了停止摊还(主动办理摊还协议解除)。现在又想对原来买的那套房子重新开始办理摊还了,请问可以办理吗?如何办理?特别说明下,夫妻两人公积金一直在正常缴纳的,公积金账户状态都正常的,商业房贷也还没结清。
另外再问一下,如果夫妻两人想一起办理摊还,其中一人走不开不能到现场的话,能否通过授权形式办理?谢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jieweier”wa网友,您好!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您配偶可以再次办理“委托提取”。请凭借款合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到贷款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协议》手续。多人委托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手续。2.签订《委托协议》需本人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根据您的情况,一方可以先签订《委托协议》,待另一方方便时再到原承办银行办理委托人增加的变更手续。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或搜索“苏州公积金”添加微信公众号。
2018-7-24 09: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