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于2008-2-17通过,4-1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3年多了。根据长政函[2010]96号文,土地价格实现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在这3年多的时间里,房屋、建材、人工工资大幅增长,而房屋征收标准却没有调整。根据国土部今年的通知,房屋征收标准2—3年要调整一次,不知长沙市的房屋征收标准什么时候调整?
你好!现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要求,同时为实现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的平稳对接,我局在2010年初通过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我市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已经市委常务会议通过,颁布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0]96号),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标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调整,严格划分了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一到五级,明确了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实现了同地同价,科学合理补偿,促进了全市征地补偿工作的平衡协调发展,维护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现行政策,因被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的农村房屋除按房屋类别实行不同档次的住宅房屋补偿、户外设施补偿、房屋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等补偿费外,对被拆迁的农民还给予了购房补助,并享有80平米/人的保障住房购买指标,可以以12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到国有土地上的保障住房,放弃购买保障住房的被征地农民可自主购买商品房,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每人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另增加2.53万元/人支付到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保障住房建设的购房补助费直接发放到户。此外,对于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两转变一纳入”的安置模式,转变其身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这一系列的措施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