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背书,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否则我会继续向上级反映,并且请求媒体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请问是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逆行在机动车道中间的过错大,还是本人正常行驶过错大?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请问行人应该走在什么地方,是不是实施了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而本人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没有超速,没有毒驾酒驾,有充足的证明事发时行人所处的位置是正常行驶无法观察到的,也不具备行驶中下车观察的条件,发生事故后更没有逃逸,而是积极救治伤者,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即使是交警所用的条款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也是属于兜底条款,俗称的万金油条款,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具体违反了那条法规和操作规范,而在忽略早上太阳直射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做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作为正常人来讲,逆行在机动车道上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这个危险性,却放任自己的行为,妨碍交通安全,这是主观错误,显然过错更大,作为本人来说,所谓疏于观察的过失,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均以行为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为要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后果,应以一般生活经验、业务常识和科学知识所能够预见到的范围为限,显然在此次事件中,本人基于对交通法规的正确理解和经验来说,是无法预料到行人会出现在道路中间的,以疏于观察判主责太过牵强。
3、交警为什么要骗人说复核不要委托(交警执法记录可以证明说过,除非他不敢提供),如果认定没有问题,为什么千方百计进行阻挠。
4、拘留根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一款,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但此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以没赔钱为由拘留,并且我已经在事故当天就已经垫付了5万,算上保险基本上已经是全责的钱,显然不属于此条,并且此条说的是及时被发现,而事故后是自己到交警队的,并不是被动的发现!以此条拘留是不是过于牵强!
5、关于取保,本人到昆山12年,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前科,且证照保险齐全,也积极救治,在抢救无效后也是自行前往交警队做笔录,然后垫付5万丧葬费,并没有逃避责任,并于当天办理了取保手续,已经说明本人不具社会危害性,而认定出来当天却以没有赔钱为由进行拘留,显然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实也证明本人取保用谅解书远超国家标准,请有关部门明察!
6、现在很多地方在判类似案件的时候都已经依法办案,不再以弱势群体为判案依据,请昆山警方也可以效仿一下,不要寒了老百姓的心,我们普通老百姓已经很不容易了,在为别人的错误买单,导致赔钱,丢工作,进看守所已经够了,还要将人定在犯罪分子的耻辱柱上你们才开学么!是非要将人都逼上绝路吗?
注:本人只想能公平公正处理,老人已经过世,所以我不愿意在计较,只要撤诉即可,能让我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如果连这样委曲求全的要求都不能做到,本人也只能向上级部门反映了!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公安局答复如下:我局交警大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当事人沈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告知了复核的方式和内容。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因沈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移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于沈某是否构成犯罪,需由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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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这样都认为是公正的,骗人都是合法的,那么好的,我会向省里反应,我就不信还没有公理了!
还有,你们交警和检察院都来电话明里暗里威胁说不认罪认罚就可能要判实刑是几个意思?
2018-12-13 14: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