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相关部门,本人有一个儿子已经成年但是残疾瘫痪在护理院接受治疗照顾,由于他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所有护理费用均为我来承担。请问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中,我抚养儿子的费用能否适用,具体如何操作?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和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吴中区税务局
只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可以
网友: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和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吴中区税务局
2018-12-27 20: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