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父亲罗国雄,因痛风性关节炎、皮肤软组织并肠道感染及贫血入住湘雅二医院,经20余天的有效治疗,湘雅医院诊断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病情好转,考虑经济原因于2012年4月17日转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2012年4月18日晚,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生针对我父亲痛风引起的疼痛症状,使用不明药物,2分钟后出现呼吸急促,后不省人事,最终在19日零点50分抢救无效死亡。从我父亲开始抢救时开始,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利用个人关系,不间断地聚集当地社会青年、镇派出所、防暴队等近百人,多次威胁家属,最终于4月19日晚不顾家属拦阻强行拉走遗体,至今下落不明。我和家人向院方讨要说法时,医院回应尸体已运至殡仪馆,随时准备火化。
在长沙县第一医院入院期间,接治医院在疾病诊断尚不明确时,使用不明药物,违反了医疗原则,实属医疗过错;另外,院方抢救时将主要精力用于劝说家属和推脱责任,患者死亡后采取强制手段,不顾患者家属情绪,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该院副院长为首(院长始终未现身)的院领导处理该医疗事故态度冷漠,未认真分析调查死亡原因,表面上说要做司法鉴定,实际上对死者家属态度恶劣,并多次扬言强制处理,最终将尸体强行拖走欲火化意图毁灭证据。
我家境贫寒,从小失去母亲与父亲相依为命,家中还有年近八十的奶奶,得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后每天伤心欲绝以泪洗面。因向医院和当地公安机关投诉无果,只好将此事向政府反映,恳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
万分感谢!
求助人:罗文银
身份证号:43012118706064166
电话:13517317049
家庭地址:长沙县路口镇花桥湾村黄虎组
2012-4-21
一、县卫生局接到当事人罗文银(罗国雄之女)的投诉信件后,局领导立即明确由分管业务副局长牵头,专人负责调查、核实信件内容。
二、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先后与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罗文银及叔叔罗国辉联系,对事情经过了进行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罗国雄于2012年4月17日上午8时在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痛风晚期,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等疾患,于2012年4月19日下午7时死亡,由此引发医患纠纷,当事人罗文银希望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能提供一定补偿。)
三、2012年4月24日,该医患纠纷经路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和当事人罗文银自愿达成协议(协议部分内容:1、基于当事人家庭条件较困难,出于人道主义。经政府、村组、县卫生局协调,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当事人罗文银各种费用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2、协议生效后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3、此协议签字生效。当事人罗文银放弃走司法途径。该协议一式四份,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罗文银及路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四、此医患纠纷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