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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塘住建所所长错误指导

2024-4-1 8:48:1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你好,回复收到,贵局是这样的要求,且说没有错误指导,请问渭塘住建所的朱**所长是否是贵局一员,如果是,那么他却并没有按你们的要求去做,且明目张胆的说,不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并违规的参与了宁骏物业与朗悦湾部分业委会人员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此合同已签并在小区业主中引起强烈反响,此事应该怎样解决。是否 需要我们小区业主去贵联名上访贵局才调查此事呢。请回复。盼!市住建局物管科:我是渭塘朗悦湾小区的业主,本人于2017年6月5号先后在12345热线电话及寒山闻钟都反应了,相城区住建局物管科长朱**,在渭塘朗悦湾花园错误指导业委会工作一事,得到的回答一是:12345回答是合法的,二是在寒山闻钟上说不合法的,寒山闻钟上,已勒令朗悦湾业委停止不合法的物业管理合同签订。谁知,此事正是相城住建局物管科长朱**知法犯法,错误指导。在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前提下,续聘前期物业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明确跟业委会部分人员说程序合法,可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在没有会议记录及在会人员签名的情况下,让业委会秘书长将业委会的公章盖下,进行了合同的签订。现在我们业主也迷茫了,不知此举究竟是否合法。特让我在此将此事做一个公开询问,希望能得到解答,盼!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将续聘或者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代表)大会没有作出变更决定的,原合同延续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相城区住建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2017-12-14 08: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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