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日报,11月7日,第10版
除了登报致歉以外,还有其他处罚措施吗?
苏州吴江:罂粟壳熬汤做凉皮夫 妻摊贩双双获刑
时间:2017-11-17 15:58 来源:苏州新闻网 作者:邹强
16日,用罂粟壳熬汤售卖凉皮等食品的夫妻摊贩张*、陈*被吴江法院依法判刑。
法院查明,张*、陈*夫妻在吴江区震泽镇卖凉皮时,用罂粟壳、花椒、茴香等作料熬制汤料,以此提高凉皮生意。今年6月的一天,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陈*的凉皮摊进行检查,发现汤料及凉皮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有毒有害成分,并在其租房内查获罂粟壳193克。经讯问,二人对各自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16日,吴江法院依法判处陈*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判处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禁止张宣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经吴江法院确认,现回复如下:关于问题1、2,要求被告人交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以及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要以公诉机关提起诉讼为前提。关于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未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法院未判处二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问题3、4,关于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二被告人共同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6000元以及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礼道歉…的规定,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问题5,经核查,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立案。一审判决时间为2017年8月2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准许陈*撤回上诉。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一审判决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案件的判决时间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具体的案情有关,此两案的判决均是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判决,不存在超出审理期限判决的情况。关于问题6,关于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以及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各被告人的量刑均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问题7,关于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法院未判处二被告人在苏州市市级媒体赔礼道歉。关于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于2018年9月17日生效。按照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二被告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但被告人付**判决后被羁押,张**判决后多次向承办法官表示要履行判决义务,但其经济较为困难,文化水平不高。故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合议庭决定给其一定时间,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2018年11月7日,苏州日报刊登了付**、张**的致歉声明。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黎里的张**、付**案件中的罂粟壳是当事人在安徽老家从他人处购买,已无法找到对方,根据侦查线索无法查证罂粟壳具体来源。震泽的张*、陈*案件中的罂粟壳是当事人在租房院子内种植,已铲除。谢谢您的关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罂粟壳熬汤做凉皮夫妻摊贩双双获刑2017-11-17来源:姑苏晚报
本报讯(记者邹强通讯员赵程)昨天,用罂粟壳熬汤售卖凉皮等食品的夫妻摊贩张宣、陈苗被吴江法院依法判刑。法院查明,张*、陈*夫妻在吴江区震泽镇卖凉皮时,用罂粟壳、花椒、茴香等作料熬制汤料,以此提高凉皮生意。今年6月的一天,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陈*的凉皮摊进行检查,发现汤料及凉皮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有毒有害成分,并在其租房内查获罂粟壳193克。经讯问,二人对各自所犯罪行供认不讳。16日,吴江法院依法判处陈*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判处张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禁止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苏州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判决小吃摊主被判刑并登报致歉
2018-11-09来源:苏州日报《苏州日报》11月7日登出一封致歉声明。致歉人张**、付**是一家小吃摊主,因在自制凉皮中非法添加罂粟壳被处判刑罚,并要求向公众致歉。据悉,此案为苏州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事情源于去年夏天,两人在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经营一家小吃摊。付**让丈夫张**回老家安徽太和县买了罂粟壳带回苏州,然后放进拌凉皮熬制的汤料中。吴江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小吃摊上含有罂粟壳的汤汁1桶、销售给他人的凉皮2碗以及罂粟壳2袋。经查,两人从中非法获利600余元。随后,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根据两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判处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付**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令张**、付**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交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六千元作为公益基金,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禁止被告人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陈**介绍,此案系苏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所产生的警示作用。陈**表示,在市食安办统筹协调下,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食药监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信息共享、线索互通、案件移送、联合侦办、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协作愈加顺畅。积极推动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座谈会,持续推进检察机关驻食药监检察官办公室建设工作。
1、对于吴江震泽的张*、陈*,为何没有判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交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若干元作为公益基金?
2、对于吴江震泽的张*、陈*,为何没有判令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对于吴江黎里的张**、付**,为何判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交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若干元作为公益基金?
4、对于吴江震泽的张**、付**,为何判令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5、法院判令张**、付**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苏州日报11月7日刊登《致歉声明》,推测法院10月31日左右判决(按五个工作日计算)。同样是17年夏天检查处理,同样是吴江的案件,同样是凉皮中添加罂粟壳制品,为何吴江震泽的张*陈*案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判决,吴江黎里的张**、付**案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判决?
6、吴江法院依法判处陈*有期徒刑八个月,付**有期徒刑七个月;可能考虑两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作比较。
7、如果吴江震泽的张*、陈*即为吴江震泽的张**、付**,张**、付**(张*陈*)案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判决,那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2017年11月23日前)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为何2018年11月7日才于《苏州日报》刊登《致歉声明》?
杀头生意有人做,赔本买卖无人干,就为了丰厚利润,而冒险!
这年头,为了利益真的是什么都敢做啊
1、对于吴江震泽的张*、陈*,为何没有判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交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若干元作为公益基金?
2、对于吴江震泽的张*、陈*,为何没有判令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对于吴江黎里的张**、付**,为何判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交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若干元作为公益基金?
4、对于吴江震泽的张**、付**,为何判令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5、法院判令张**、付**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苏州日报11月7日刊登《致歉声明》,推测法院10月31日左右判决(按五个工作日计算)。同样是17年夏天检查处理,同样是吴江的案件,同样是凉皮中添加罂粟壳制品,为何吴江震泽的张*陈*案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判决,吴江黎里的张**、付**案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判决?
6、吴江法院依法判处陈*有期徒刑八个月,付**有期徒刑七个月;可能考虑两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作比较。
7、如果吴江震泽的张*、陈*即为吴江震泽的张**、付**,张**、付**(张*陈*)案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判决,那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2017年11月23日前)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为何2018年11月7日才于《苏州日报》刊登《致歉声明》?
8、罂粟壳来源有没有查一查
市民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经吴江法院确认,现回复如下:关于问题1、2,要求被告人交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以及在苏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要以公诉机关提起诉讼为前提。关于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未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法院未判处二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问题3、4,关于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二被告人共同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6000元以及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礼道歉…的规定,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问题5,经核查,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立案。一审判决时间为2017年8月2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准许陈*撤回上诉。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一审判决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案件的判决时间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具体的案情有关,此两案的判决均是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判决,不存在超出审理期限判决的情况。
关于问题6,关于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以及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各被告人的量刑均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问题7,关于张*、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法院未判处二被告人在苏州市市级媒体赔礼道歉。
关于张**、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于2018年9月17日生效。按照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二被告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但被告人付**判决后被羁押,张**判决后多次向承办法官表示要履行判决义务,但其经济较为困难,文化水平不高。故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合议庭决定给其一定时间,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2018年11月7日,苏州日报刊登了付**、张**的致歉声明。
谢谢您的关注!
种植罂粟,唉
2018-11-9 12: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