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2年前我小区由一家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小区交付已满2年,但是至今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最近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发文,称由于上级公司整合,告知业户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更换为其集团公司内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另一物业公司承接,请问苏州高新区住建局,该更换物业公司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业主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选聘物业企业应当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你可向新物业公司了解更换是否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如新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双过半”业主同意证明,你可再向我局反映,电话68259233【高新区住建局】
2018-2-24 15: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