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苏州粉匠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书一份,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公司发现粉匠公司实际成立于2015年3月13日,且其自身根本没有任何核心技术,经营模式,所提供的“鑫花溪”商标也非其所有,而且粉匠公司截止至今仍然没有满足特许经营所要求的“两店一年”的规定,也未根据特许经营条例进行备案。故本公司向粉匠公司提出解除协议,但粉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即便本公司已关闭全部门店也强行要求本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故本公司特向贵部门反映上述情况,望能根据特许经营条例第24条、25条、28条的规定,对苏州粉匠餐饮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联系人:章**
市商务局便民服务员
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们需对苏州粉匠餐饮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请协助提供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书、相关收费凭证及您的联系方式等材料。联系地址: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3楼苏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12312。
2018-5-10 21: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