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5月通过中介购得“周**”名下位于浒墅关新浒花园172幢房屋一套,当时价格为20万元整,后来由于周**因故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我于2017年对其进行诉讼,并于2018年2月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调解判令过户。我于2018年4月办理过户手续,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要求按现在的评估价712015元进行缴税,对此我有异议:1、我们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实际履行时间均为2007年,那就应该按当时合同价格交税,为什么要按现在的评估价交税,这不合理也无依据;2、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税务部门按不同标准收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我现在要求按当时的价格缴税,退还多缴的税费。
市地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的发贴收悉,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现根据税收政策答复如下:1、增值税征收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是否满2年判定依据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2、计税价格问题苏州地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就要求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应以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作为标准,比对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对于申报价格高于评估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申报价格低于评估值的,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因评估值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同步动态更新的,所以无法给出2007年的评估值,但是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您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地税窗口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地税窗口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委托通过政府招投标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税部门将参考评估结果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核定结果将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评估费用由税务部门承担。因您已签字确认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没有异议,您的纳税义务已经完成。如果再对计税价格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成交价格与正当理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按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合法、有效资料的,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进行计税价格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当地地税机关集体研究确定。以下情况可视为正当理由:(一)法院判决;(二)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间交易;(三)房屋客观上有明显缺损等严重质量问题。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您可致电0512-68256595
按最近的评估价。。。。。。
2018-4-12 12: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