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资料调查问卷以及公示落款均为物业而非“业委会”,其建立前到成立、设立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均未获要求数量的业主签名,至今未召开业主大会,故业委会成立违法 改建车位前提是业主车位不够用,物业公示(出现晚于调查问卷)无业主、租户、临时车位数量,无依据 物业调查问卷存霸王条款,毁绿改建车位、动用公共收益合并,存在弃权中立或联系不到业主视为服从大多数业主投票意见的无效提示,并未提及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人员操作,存在非业主签字及电话确认代签情况。改造内容模糊,不涉及面积及详细位置,只有具体栋数绿化带 物业操作除非有不收费证明,或“业委会”成员自付。涉及公共收益使用,均需业主签名。涉及小区业主利益事宜,均需业委会公示操作,毁绿改建缺失重要环节 突现的“业委会”公示,无详细信息,直接说可改建。但666户同意占1064户为62.59%,不满足2/3业主同意的要求,建筑面积更是无从计算!通过此公示,坐实毁绿改建车位小区业主不同意的现况 车位改造示意图,突破物业调查问卷的改建范围,增加13栋区域改建。“业委会”干脆将全小区绿化加入本次改建算了“业委会”成员任意使用公共收益、改建车位事宜,如无证据,则去年至今使用的公共收益、改建车位资金、毁绿均属于违法,可通过民事或刑事(涉案金额巨大)诉讼追究各自然人责任!请“业委会”成员悬崖勒马,不要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请高新区便民服务员纠正该组织的违法行为《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一、二、三)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均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小区改公共绿化做车位的,改造前须通告所有业主,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划或计划施工《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使用需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被选举权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可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或者书面征求形式,但必须有法定数量的业主参加,涉及不同事项,须由各规定数量的业主同意方可。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本次使用的报酬除非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自己支付,要不均为使用公共收益,即本次要求物业进行调查动作除非物业不收费,要不必须要公示,随后获得业主超双半数签字才可以支付《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文昌花园小区改造停车位事宜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对同意改造车位的文昌社区在进行审核中,不同意改造的可至小区物业前台登记反映,或也可直接拨打社区联系电话反映:69208583。因小区不同意改造的人数较多,目前小区停车位改造事宜暂缓。【浒墅关经开区】
针对经开区回复1、调查问卷是业委会主导,物业协助调查,公示落款为业委会用章。业主大会也有在社区如期召开。2、调查问卷调查过程全程业主参与,签字齐全。3、经计算,若弃权和联系不上业主视为无效票的话,那总票数也应减掉此类,而非仍然是1064户,应为950户(仅同意和不同意户数之和),计算出同意占比70.1%,仍然超过三分之二。建筑面积是按照户数匹配出每家的建筑面积,求和得到相同意见面积,从而计算出对应比例。4、所列出的《物权法》相关条例规定,均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执行,无违法。
前两次用章
特进行如下回复:
1、物业协助调查,业主代表不调查,物业没有法律规定可参与业主利益调查环节。前期公示、调查问卷为业委会用章?局部放大看看,希望可以看清楚!另提供金辉浅湾的改造公示对比
2、业主大会召开?请提供所有业主参与的签到表。业主大会召开需要15天前进行公示
3、全程业主参与,提供楼栋号详细公示结果,以便于小区业主监督检查!不属于国家机密信息,可以进行公示!签字齐全,反而有无效票?
4、联系不上、弃权票的主人是不是小区业主,只要是小区房屋所有人,就是!请提供对应的法律来证明此类业主可以被排除到涉及物权法业主权益的签字数量统计范围外!建筑面积是每户业主产权面积叠加,选择同意的业主需要根据其面积叠加再除全部面积,难道又把这些业主去除了?还匹配!如何证明联系不上,“业委会”有做什么法律认可的动作来通知相关业主。请别用“若”,“那”之类,假设话语进行!物权法被他无视!
5、改建范围扩大化怎么解释,业主说被代表签字怎么解释
6、再次提到去物业表述不同意签名,“业委会”到底是干什么的,同意再次重新调查,请直接公示出来,别躲躲藏藏!如果不存在“业委会”即直接说明。重新开启业主大会,进行新的业委会建立动作
请高新区便民服务人员根据前期各个投诉贴的内容,请你们协助让“业委会”提供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不需要浒墅关经开区人员来说合不合法,不懂法可以学法!无法提供证据,即非法!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均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小区改公共绿化做车位的,改造前须通告所有业主,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划或计划施工。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规定:
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使用需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被选举权的权利。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或者书面征求的形式,但必须有规定数量的业主参加,涉及不同事项的内容,必须由不同规定数量的业主同意方可行成决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本次使用的报酬除非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自己支付,要不均为使用公共收益,即本次要求物业进行调查动作除非物业不收费,要不必须要公示,随后获得业主超双半数签字才可以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浒墅关经开区便民服务人员证明了本次调查结果为950户的70.1%表示同意,即只有“业委会”所公示的666户同意。
且附图公示表示调查业主全体总数为1064户!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按照《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小区改公共绿化做车位的,改造前须通告所有业主,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划或计划施工。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使用。
即按照本次调查结果,666户同意只占总人数1064户的62.59%!
没有达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此表示感谢,请浒墅关经开区便民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停止文昌花园“业委会”准备的违法毁绿动作!
谢谢!
应该优先小区的业主使用车位
有个匹配函数的,
如果本小区居民没有车位肯定心烦的,不知道文昌花园车位比例是多少。
2018-4-14 21: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