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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政府拆迁

2018-1-20 20:44:54发布29次查看
我是星城镇839亩的拆迁户何雄。2010年望城县星城镇839亩储备用地暨4s店项目启,我家自住的房屋在拆迁的范围内。但由于当时在外读书,拆迁的很多事也没亲自去办。对家乡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我感到由衷的高兴。谁不希望自己的家乡好呢?对建设拆迁部门的安排我们家一向是支持的态度。并于2010年拆除了房屋,由于我家所建房屋是我父亲与他的两个兄弟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子(当时他们还未分户),以我叔叔的名义办了建房证。在安置认定过程中对我,我老婆,我父亲,我母亲,仅按照100平米(一层)的认定面积进行安置(我的房屋为两层只补助一层,并且我们家有五口人,按望城县的拆迁政策应该按120平米计算)。该项目拖致2013年仍未拆迁完成,期间我奶奶(王丽珍),本来房屋拆除时纳入安置,后来在拆除房屋不久,即2012年去世,去世后又将其拿出安置范围。另外大泽湖街道克扣我儿子的户外设施补助6000元,眼下正值限价房交房之际,拆迁补偿款都以按标准购房,房屋还没有装修,钱都已经没有了,这种情况在之前三个项目拆迁户中均一样,我们希望能得到与839项目拆迁补偿款同等待遇。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相关三个方面问题回复如下:
一是关于房屋面积认定的问题:您户房屋于2011年完成拆迁时,认定您房屋合法面积100㎡,其中砖混一类结构44.88㎡,砖木结构55.12㎡。拆迁安置您户4人:即您父母,本人和您妻子(您儿子何靖宇未出生)。当时,征拆安置补偿方案得到了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认可,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自行进行拆除,不存在按120㎡进行拆迁补偿。另您房屋非一次性建成,第二层房屋是水泥砖加层,按《望城区征拆安置补偿细则》的相关政策不予补偿。
二是关于您反映奶奶王丽珍未纳入安置的问题:您户房屋拆迁时,未将王丽珍纳入拆迁安置范围,已得到了您家庭成员的认可。王丽珍的问题在处理您叔父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已解决,并已签订了相关协议。相关情况可到区征拆办或街道指挥部查实。
三是您儿子的室外设施补助的问题:您儿子在您房屋拆迁时并未出生,具体出生时间为2013年3月4日。项目指挥部考虑您家庭实际情况将您相关手续上报区征拆办。经上级拆迁办的研究决定,给予您儿子享受征拆安置政策。但您儿子户外设施费是由于出生日期在房屋拆迁之后,按照相关政策不予补偿。
总之,您户的征拆补偿安置是严格按照市103号令和区征拆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的。各类补偿和安置均已足额到位,如您认为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纪检部门举报,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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