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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苏州市交警支队(2)

2024-3-18 16:50:3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公交复字2017第2104号复核结论书对于当事人申请书中以下内容未作说明,敬请说明,谢谢!
1.电瓶车在人民路东侧由北向南逆行到合兴路路口后是否可视为在合兴路右侧?由此往西南行驶是否可视为正常左转?
2.汽车在路口中间滞留时与前车有多少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3.汽车内小孩未乘坐安全座椅也未系安全带是否违规?是否对驾驶员造成干扰?
4.汽车在路口滞留至撞车发生期间驾驶员是否有操纵手机等违规行为?
5.在未成年人陈某驾驶电瓶车撞上汽车之前,汽车驾驶员宋某有没有采取应对措施?具体是什么措施?
烦请对题解答,谢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首先,该案有视频资料为证,能够清楚显示宋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正常驶入交叉路口后,因前方通行受阻而滞留路口内,此时,陈某(14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搭载乘员顾某(15周岁)由北向南逆向驶入交叉路口,车头碰撞处于停驶状态的宋某所驾机动车左侧车身中部。事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反映其不会驾驶电动车,存在因操作不当而未能有效操控车辆的行为。综合该案事实,宋某不具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而陈某在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且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据此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清楚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发帖人所述情形缺乏法律依据,且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均不足以影响该案的认定。最后,该案已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经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依法予以维持。如对复核结论不服,可就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明知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车,而监护人指使起驾驶。应负什么责任,请交警队说明,如违反规定是否需要处罚。
是不是你指使的?
老实说,交警只能根据事发时的现场进行裁定,事发双方不满意只能进行诉讼了。。。
问的就是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复核申请书中均有提及,但复核结果一个都没说。。。所以让解释说明下

2017-12-6 16: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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