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前妻在2013年正式通过离婚,女儿判给了前妻,与前妻共同生活。当时夫妻及女儿三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子,离婚时我的份额全部转给前妻,那套房子现在就前妻和女儿的名字。如今,我名下无房,所以想在常熟买一套离单位近点的电梯房,无奈二手房价已被炒的高的离谱,所以想买相对便宜的新房,新房价格也已经均价1.85万每平。 7月初参加了这里紫云名邸的摇号,6000人抢300套房子,在全国一片打击调控楼市的背景下,依然规模空前,感觉都是炒房客和中介。很可惜,没抽中。
本月,常熟政府和住建局终于推出了新政策:本市居民购买首套刚需房享受优先权!我很高兴,政府终于想到了需要自住而不是炒房的购房者。这个新政内容部分摘录如下:
优先购房政策
购买家庭首套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下同)的本市户籍居民和获得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的家庭,购买城区(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服装城、高新区)普通商品住宅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非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房家庭认定条件
1.优先购房家庭组成: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本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离异家庭。
2.申请优先购房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家庭成员已具有常熟市户籍(包括原常熟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原常熟市户籍的在读大学生);
(2)经核实,申请家庭在常熟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系统无住宅(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登记信息、在网签系统中无住宅购买信息或具有《常熟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
我一看,我离婚后4年一直单身,而且名下无房,符合条件,但当我去住建局递交材料时,却被告知,我没有优先购房权,理由是我女儿名下有房,而我是监护人。我就很纳闷,我已经离婚4年多,我女儿跟着我前妻生活,户口也和我前妻在一起。条件里的刚需购房者是以家庭为单位,难道我和我前妻女儿还算是一个家庭?那我以后重新找老婆生孩子组建的家庭是第二个家庭?就因为跟着我前妻生活的女儿名下有房产,就剥夺了我永远的购买144平以下新房的资格?我今后永远也不能买了?那我以后新组建的家庭该住哪里?不可能一直住在我父母的房子里而自己不买房子吧。住建局的一位同志和我说,你可以参加168平以上房子的摇号啊!是啊,我也想啊,可一算钱,168平要300多万,可怜我一个赚工资的只能望而兴叹!每月的高额贷款该拿什么还啊…住建局给我的答复是怕我复婚,这个合理么?我都离婚4年了啊,当时双方吵的不可开交,我单位和法院都知道,难道怕我们为了买房假离婚?假离婚等了4年还没复婚??我觉得即使是想排除假离婚也得有个离婚期限吧,一棍子都打死?
本人非炒房客,只想买套自己住,然后可以组建个新家庭,现在144平以内的新房没有资格买,168平以上和二手房又买不起,请帮帮我吧。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桔子cs”网友,您好,建议私信告知您的联系方式,以便部门核实处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桔子cs”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住建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为优先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我市出台优先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宅政策。优先购房家庭认定条件: 1.优先购房家庭组成: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本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离异家庭。 2.申请优先购房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家庭成员已具有常熟市户籍(包括原常熟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原常熟市户籍的在读大学生); (2)经核实,申请家庭在常熟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系统无住宅(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登记信息、在网签系统中无住宅购买信息或具有《常熟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
感谢您的关注。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桔子cs”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住建局核查,现补充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消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次实施细则中优先购房家庭认定条件1中明确,优先购房家庭组成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因您女儿名下有房产,故不符合本次优先购房资格证明的办理条件。本次出台的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政策适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批次商品住宅销售过程中,已登记的意向购房家庭超过该批次商品住宅销售总套数时,优先购房家庭方可优先通过摇号获得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资格,施行范围为细则发布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城区(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服装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住宅项目,施行期限暂定1年,执行期限到后,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另行调整。
感谢您的关注。
2017-8-29 0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