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佳辰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利用内部人员虚构买家身份与我们(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合同,利用少量定金拖住卖家,等待房价上涨
不难看出,中介炒房的关键点在于和卖房者签订合同,只用付一定的定金,就让卖房者将房屋给腾出来,而中介算准了卖家会因为买家拖延付款着急(因为卖家是为了置换,老家也有付定金),就和卖家商量签订补充协议来允许中介找下家卖给第三方,甚至说如果买家不付中介愿意先垫付,以此方法拖住卖家。待找到第三方之后,由这个第三方的真正买家来与卖家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中介从业者不用办理繁琐的手续,即可赚取中间的高额差价。当然,这么炒房的中介也是要承担风险的,现在房价跌了,中介老板就假装以买家不知何时能筹到钱为由不愿履行补充协议了,说好的垫付也不兑现,而这样的说辞也是让卖家没有办法。当然中介这样可能就得砸在手里了。不过这些风险并不高,一方面交完定金,走势不对,可以毁约,买家一口咬定要买房,打死不说不买房的话。如果卖家着急那就退买家定金,反正没写首付日期,要等我筹到钱你就慢慢等吧!另一方面,中介是对房产市场最有洞察力的群体,一般十拿九稳才出手。等到房价涨到一定价格就反逼卖家履行合同,若不履行就将起诉卖家毁约。所以目前来看中介算是把卖家牢牢困住。
那么,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
第一是,中介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中介引导卖家允许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名下,让卖家配合中介带真实买家看房的约定,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
第二是,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卖家名下的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等到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我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中介找人串通(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例如至今不约定具体付款给卖家房款的日期;合同开头的经纪方和买方都写一个人;合同不盖章)。另外“买家”疑点也是很多,一会说老婆怀孕生孩子,结婚什么的(实际有一次假装带家人过来看房是真实的买家,骗我们说是他家人老婆根本没有怀孕),一会又说住上海(实际就住花桥),老家在镇上(实际经过调查老家是农村的),住建局司法所都拒绝见面调解是怕漏出破绽。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这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而在北京、上海等地,也都有这样的地方性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炒房的中介作出行政处罚!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花桥开发区答复如下:区规建局房产科收到投诉后于2018年11月29日下午约谈了昆山佳辰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人及买方陈某。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也于2018年12月4日组织市民和佳辰邦公司进行现场调解,之后又分别于12月10日和12月21日约谈了佳辰邦公司,要求该公司联系买方到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调解,但买方拒绝调解也拒绝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鉴于该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建议市民与买方及佳辰邦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区规建局房产科工作人员已于2019年1月10日下午致电市民进行了相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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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中介,无人能管
2019-1-11 15: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