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请教请教事项:就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7319103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感到疑惑,特向交警支队法制科这一负责交通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权威认定机构请教和核实。(本人黄女士,联系电话 :l35848*****。)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9日,本人驾驶机动车,在三香路苏大附二院门口公交车道停车约20秒让家人下车就医,期间驾驶人未离开车辆,民警姜昂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存在程序、事实、依据三重不合法。具体理由如下:1、 程序上,民警在拦停当事人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未口头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开具了处罚决定书。2、 事实上,当事人在公交车道停车约20秒让家人下车就医,被民警拦停后,直接被告知“你占用公交车道”后开具罚单,但处罚的事实却是“违反禁令标志”,事实与依据不符合。而且,期间驾驶人未离开车辆,即使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也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节轻微”行为,民警作出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3、 依据上,交通法意义上的“违反禁令标志”,必须依据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而设立。但是,三香路所设立的“禁令标志”,并不在gb5768所列的禁令标志清单内,样式、排列和颜色等并不符合gb5768的规定,关于这一点,包括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已经进行了论证和阐述。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仅仅进行了笼统的原则规定,而《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这一行为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设立处罚。因此,依据“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编号为320518197319103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诉求是要求交警支队法制科作出对法律适用的权威解释并给回复,而不是作出具体处罚的姑苏交警大队给回复,谢谢! 2018年12月21日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当事人对所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复议机关提出。(处罚决定书的上面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复议或直接诉讼的单位名称)
一大捆理由却改变不了违停的事实。
处罚没问题,道前街是禁止停车路段,哪怕下个人也不行。
楼主,据我所知,整条三香路(西环路至阊胥路段)均为严管道路,在严管道路上是禁止停车的,也就是不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时是否留在车内以及停车时间长还是短,都是不可以的,只要车辆处于停滞状态,时间再短也应以违法停车论处,接受一百元罚款,记三分的行政处罚。所以,如果您当时车辆确实停滞不前,处于停滞状态,无论时间长短,基本上均可认定为违法停车,执勤交警对您依法进行处罚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至少您在违法停车事实方面是成立的,除非,您能提供出足以推翻违法停车事实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能证明您当时停车的行为不是违法的依据。
另外,如果您对这起行政处罚有意见,建议您直接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庭审阶段,由涉案被告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举证,以此证明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举证不能就得为此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你知道吗,火车站地区停车超过3秒,高清探头就开始拍照扣分
处罚没问题,关键交警没有的话马上就停满了出租车和专车在那等,还有一些车子就直接停在公交专用道的路口,使得公交车必须拉出来变道通行,什么时候能装抓拍就好了,路口停车既影响交通又存在安全隐患
楼主对法律程序怎么熟悉,看上去也很懂法,怎么就不知道在没有画停车位的地方是不能停车的呢?严管路段不管你在不在车上?打不打双跳,都要被拍,有空了解一下。
2018-12-21 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