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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住建局服务员答复。谢谢!(请吴中区回避)

2024-3-10 19:34:1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是吴中区东润花园小区业主。小区由安邦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至今未成立业委会。
因安邦物业公司未按照(苏住建规[2011]14号)):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
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从没公示过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
我依据(苏住建规[2011]14号))第七条,向安邦物业公司提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费用,只单独缴纳
物业费,直至公示为止。
多次交费,遭到物业公司以不交代收代交费用没法开发票等理由拒绝。并被要求一并缴纳,否则都不收。
请予解决问题。
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已联系安邦物业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对照您的诉求进行自查自纠,我局已督促在管物业公司加强解释沟通,诉求人可至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与物业公司进一步沟通、协商。如协商无果,针对收费合法性问题建议网友可向物价部门进行咨询。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请只就这一条答复,谢谢
吴中区住建局答复中所谓的:故根据文件规定,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根据此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的条款全文就在帖子里,哪里规定了原交付小区的物业可以不执行?何来新/旧之分? 这个文件是针对全部物业公司的法规。
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既然该第七条中,未明确写明新旧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故作为一个公民和业主,即可运用该条款中自己的权利
所以,吴中区住建局的答复是违反法规的。
不多说了。相信市住建局服务员会依法释法。
这个文件不是2011年的吗?应该是2012年1月1日实行吧,那2012年前的物业当然不需要执行哇
请网友先读:国务院,省人大,市人大的《物业管理条例》,然后在全文读一下这个苏住建规全文。 谢谢!
里面还包含了其他法规的执行:四、严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的范围,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和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5号)等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收费计量不能直接到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纳入代收代交费用。凡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不得在物业公共服务费里重复收取。
它规范的是2012年起,所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代收代交费用。 前法就是《物业管理条例》,至今以作三次修改。
之前的相关法律多了,后面的都是补漏洞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url=]查看楼层[/url]网友你好:《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第三条规定:代收代交费用具体分摊办法,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相关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对代收代交费的分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无论使用何种分摊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将代收代交费用进行公示。不进行公示的,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三十九条,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这是之前帖子中市住建局服务员的答复,很好很准确。点赞! 这个帖子是前贴答复了以后,我要依法依规解决遇到的问题呀。
可以很确切的讲:吴中区住建局服务员的答复违反了国家和省市政府人大的法规。 专管部门尚如此,其他可想而知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已联系安邦物业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对照您的诉求进行自查自纠,我局已督促在管物业公司加强解释沟通,诉求人可至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与物业公司进一步沟通、协商。如协商无果,针对收费合法性问题建议网友可向物价部门进行咨询。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2018-11-6 1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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