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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表态

2024-3-10 16:52:1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据我所知,目前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害方赔偿相关损失,既然这样,自从发生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如此惨痛的事故,检察机关更该适时代表公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方赔偿,以此方式加大惩罚力度,至少民事责任不该让加害人如此轻易逃过。希望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就屡次发生的抢夺公交驾驶员方向盘、殴打公交驾驶员,危及公共安全事件表态,可否就此代表公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事件当事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论法,如此危及公共安全,已是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岂能如此被他人肆意践踏与漠视。
在此,特别希望检察机关能够适时代表大众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以此方式提高其违法的成本,同时,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请市检察院就此表态,是否该为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想,如果不让这种人赔点钱,能长记性吗?谢谢!
市检察院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展护卫,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具体案情还需要具体分析。对于您提出的问题,还有下属救济渠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感谢您对苏州检察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百度法律专家来普法了
那么全国所有只要有公共交通的都要表态了

2018-11-18 21: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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