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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苏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有限公司的苏州市商品房...

2024-3-9 9:06:5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相关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您好: 在2015年签署的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七部分《前期物业服务和临时管理规约》第6条约定: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本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少于24个月的按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时间,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买受人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
但实际物业费按期交纳时,告知不可按合同约定打折,直至2017年下半年费用交纳时,物业通知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七折交纳,且告知不能将之前的费用多交一次性扣除,而是延后折扣,即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实施7折,时间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可是在2018年上半年去定期交纳物业费时,又被物业告知,因公司内部协调不成功的原因,物业费停止打折,必须全额缴费,而且经过问询也无正式或书面通知确认。
因此,咨询相关部门,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以合理保障,合同的约定无效,而被物业的一句非正式通知代替?
盼回复。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您提供具体小区名称、房号和联系电话,以便我们转交职能部门核实处办。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对物业费打折事宜明确约定,建议以合同中约定的异议处置方式(仲裁、诉讼等)维护合法权益。另外,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此,诉求人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您好,感谢您的回复。因涉及个人信息,已小窗回复。谢谢跟进。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对物业费打折事宜明确约定,建议以合同中约定的异议处置方式(仲裁、诉讼等)维护合法权益。另外,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此,诉求人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感谢回复。暂未采用诉讼和仲裁方式,是考虑到物业的武断处理非针对一户而是众多住户,因此可否告知如何反馈至价格主管部门?以期有统一协调。 谢谢!

2018-11-26 2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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