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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url=]查看楼层[/url]
网友你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就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有疑问请致电96122咨询。
是否诉讼是另一回事,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对当事人复核申请内容逐条作出说明(复核结果并未针对复核申请内容作出具体说明)?恳请对当事人上述疑问逐条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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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首先,该案有视频资料为证,能够清楚显示宋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正常驶入交叉路口后,因前方通行受阻而滞留路口内,此时,陈某(14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搭载乘员顾某(15周岁)由北向南逆向驶入交叉路口,车头碰撞处于停驶状态的宋某所驾机动车左侧车身中部。事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反映其不会驾驶电动车,存在因操作不当而未能有效操控车辆的行为。综合该案事实,宋某不具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而陈某在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且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据此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清楚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发帖人所述情形缺乏法律依据,且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均不足以影响该案的认定。最后,该案已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经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依法予以维持。如对复核结论不服,可就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领导好,感谢回复,首先就回复内容更正一下:电动自行车乘员顾某是13周岁而非15周岁,另外,苏州市交警支队出示的复核结论上有“申请人也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所述事由”,既然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所述事由那怎么又维持原认定?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出交警部门的工作不够严谨,所以我还是希望交警部门能对帖子中的5个问题对题解答以便当事人了解事故当时的客观情况,毕竟事故的发生与汽车在路口内滞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汽车在路口内滞留期间的客观状况是判断汽车有无过错的主要依据,敬请对题解答,谢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向事故处理部门申请查阅、复制、摘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你所述情况仅属猜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联。该案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基本事实已全部查清(可自行对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作出认定,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维持。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及复核结论不服的,可就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将证据材料递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汽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可以采取避让措施取决于事发当时滞留在路口内的汽车与前车有多少距离,只有交警部门对题解答说明当时情况才能分清
汽车没过错啊,正常行驶中滞留在路口,电瓶车逆向。
汽车在堵车的时候,,怎么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直接往旁边打方向撞其他车,,还是下车,,把汽车搬起来。。。
1.电瓶车在由北往南到路口之前确实是逆行,但到路口后往西南可以看成是正常左转;2.汽车在路口内滞留期间如果与前车距离过远或过近均涉及违规,涉及停车地点,与事故的发生会有一定关系;
3.如果汽车与前车距离过远则事发当时汽车可以前行避让电瓶车,另外如果当时汽车驾驶员在使用手机则会影响其观察及采取避让措施,其乘客小孩未乘坐安全座椅未系安全带也是违规,其是否影响到驾驶员观察路况及采取措施等等都可能与事故有一定关系,当然并不是说一定有关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采取避让措施的。
这么说了您能明白吗?
2017-12-15 15: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