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事因:关于要求落实私有房屋产权拆迁后追加补偿的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本人龙光后,男,64岁,住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文化超市内。1961年宁乡汽车站、工农兵商场、大饭店、邮政局和宁益公路大搞建设,本人祖业兴隆客栈被拆除,当时政府只作了两间生活住房的赔偿,其余作为旅馆等用房,无补偿。1952年祖屋产权登记为上下两层,共12间,下面为门面;1962年政府赔偿产权登记为住房两间。
2006年起,本人就此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多次走访相关部门,并呈报告至宁乡县人民政府、省信访办、宁乡信访办、宁乡房产局,均答复不确切;2007年10月18日宁乡县房屋产权局的回复,本人不服,理由如下:
1、根据物权法对等原则,当时赔偿价值远不及被拆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1页,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4页,第三节117章)。
2、法律时效问题,当时时代背景不同,老百姓根本没有抗辩余地;又后来文化大革命,更不能为私而争;再后来父母之故,本人在外地工作。
本人法律知识极少,根本不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6年起多次向有关部门呈述申请作追加补偿,谁知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又是4年了。
3、2007年10月18日宁乡房产局就此回复,第二条明确答复本人产权遗留问题不属其处理范围,故宁乡房产局2007年10月18日函无效。
接2010年6月18日省信访局答复(省信访办答复附后),故向贵局报告申请复查,以上三条不服理由当否,请复!
附:
标 题:
关于历史房屋遗留问题的补偿
办理状态:
已答复
办理结果:
你好!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可在收到答复意见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请予理解支持。
办理单位:
湖南省信访局
办理时间:
2010-06-18 17:06:25.813
满意度调查: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我们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你要求拆迁补偿的房屋属1961年间宁益公路建设指挥部为修建宁益公路而拆迁,当时已作补偿安置。同时,根据省市政策,我县仅对1966年至1986年的“私改遗”等历史房屋遗留问题进行落实和处理,你1961年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不属于我县政策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你近几年多次到我县房产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对其私有房屋拆迁追加补偿,我县房产局均对其作出了书面或口头回复,但你一直不满意。
特此回复!
